上述7起医生受贿案件的审判长、北湖区法院副院长侯勋在2013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表示:7起案件发生之时,上级曾强调,对于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颁布之前,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,如果未造成不良后果,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组织讲清楚、如实上交所受的款项,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。
侯勋称,北湖区法院判处的这7人,均是在2006年6月立案侦查、查处,比自查自纠的时间还提早了一个月。当时全郴州有骨科主任十余名近二十名被查处,给郴州医疗系统带来较大影响,“一些地方、单位出现了无法开展骨科服务的困境,对病患者就诊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”。
因此,根据当时的“特殊历史背景、刑事法律、形势政策要求”,对7名骨科主任全部予以从宽惩处,判决之后,无人上诉,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,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”。
“法律规定是严肃的。”律师朱明勇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,如果确有特殊情况,现行法律也给出了特别通道,即报最高法院核准,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。但北湖区法院并未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。
2013年5月28日,北湖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唐胜任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,郴州市中级法院纪检组、监察室已成立调查组,对刘国平反映的这7起医疗腐败案件判罚情况展开调查,“去年就开始查了,目前还在调查中”。